哲东设计者所谓的成本补偿合同是当酒店设计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而由于种种理由工程又必须向外发包时,采用成本补偿合同这种形式 ,对招标单位来说,是比较合适的。但是这种合同形式有两个最明显的缺点,第一是发包单位对工程总造价不能实行实际的控制;第二是承包商对降低成本也很少控制。 因此,采用这种合同形式时,它的条款必须非常严格,这样才能保证有效的工作。
不过,哲东空间设计注意到在成本补偿合同的一些案例中也有许多值得注意的“补充条款”,尤其是那些鼓励承包商节约资金的条款,应该列入标准的成本补偿合同 的条款中去。补充这些条款后,成本补偿合同形式还是可取的,因为无论是从发包单位的角度看,还是从承包单位的角度看,这种合同形式对于酒店工程来说毕竟还是实 用的。
成本补偿合同有以下几种形式:
(1)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根据这种合同,发包单位对承包商支付的人工、材料和设备台班费等直接成本全部予以补偿,同时还增加一笔管理费。所谓固定费用是指 杂项费用和利润相加之和。这笔费用总额是固定的,只有当工程范围发生变更而超出招标文件时才允许变动,所谓超出规定的范围,是指在成本、工时、工期或其他可测 定项目方面的变更已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这种合同形式通常应用于设计及项目管理合同方面。
(2)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这种形式的合同与上述第(1)种相似,不同的只不过是所增加的费用不是一笔固定金额而是相当于成本的一定百分率。承包商可获得的酬金 将随着直接费的增大而增加,使得工程总造价无法控制。这种合同形式不能鼓励承包商关心缩短工期和降低成本,因而对业主是不利的。
(3)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酬金是根据报价书中的成本概算指标制订的。概算指标可以是总工程量的工时数的形式,也可以是人工和材料成本的货币形式。合同中对 这个指标规定了一个底点(约为工程成本概算的600-/0~75%)和一个顶点(约为工程成本概算的110%~1350-/0),承包商在概算指标的顶点之下完成工程时可以得到酬金 .酬金的额度通常根据低于指标顶点的情况而定。当酬金加上报价书中的成本概算,总额达到顶点时则不再发给酬金。如果承包商的工时或工料成本超出指标顶点时,应 对超出部分支付罚款,直至总费用降低到顶点时为止。
(4)目标成本加奖励。在仅有酒店设计公司初步设计和工程说明即迫切要求开工情况下,可根据粗略估算的工程量和适当的单价表编制概算作为目标成本。随着 详细设计逐步具体化,工程量和目标成本可加以调整,另外规定一个百分数作为酬金。最后结算时,如果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并超过事先商定的界限(例如5%),则减 少酬金。如果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也有一个幅度界限),则增加酬金。
(5)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根据这种合同,承包商可以从下列三方面得到支付:
1)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费以及管理费在内的全部成本;
2)占全部人工成本的一定百分率的增加费(即杂项开支费);
3)可调的增加费(即酬金)。
在这种形式的酒店设计合同中通常设有三笔成本总额:第一笔(也是主要的一笔)称为报价指标成本,第二笔称为最高成本总额,第三笔称为最低成本总额。